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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传明与李青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808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对原告张传明与被告李青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830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三页第十五行的“3.凝胶套:3000*23=6900元;”,应补正为“3.凝胶套:3000*23=69000元;”;正文第三页第十九行的“上述共计244514.05元,其中1-5项合计241824.05元。”应补正为“上述共计305924.05元,其中1-5项合计303924.05元”;正文第四页第十一行的“担120912元(241824.05*50%)”应补正为“担151962元(303924.05*50%)”;正文第四页第十九行的“各项损失共计120912元;”应补正为“各项损失共计151962元;”。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