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荣河与郭虎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河,郭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河,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滩里镇新桥村东街庆丰胡同*号。被执行人郭虎先。李荣河申请执行郭虎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荣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