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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靖与孙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孙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92号原告夏靖。被告孙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孙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1元,减半收取367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