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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世英与周游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英,周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世英,女,生于1970年9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周游凯,男,生于1974年11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772号李世英与周游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世英与被执行人周游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世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