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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5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松伟与桑绍鹏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绍鹏,罗松伟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5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桑绍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松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田,(系天津市康力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推荐)。上诉人桑绍鹏因与被上诉人罗松伟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桑绍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被上诉人提供的鸡苗有问题,该单生意上诉人亏本很多,故结算后被上诉人没有找上诉人要过钱。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做伪证。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罗松伟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罗松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桑绍鹏立即给付拖欠罗松伟的鸡雏款、兽药款、饲料款共计18302.1元;诉讼费用由桑绍鹏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松伟系经营兽药、饲料,雏鸡放养的专业人员,桑绍鹏从事肉鸡养殖,双方系养殖回收合同关系。罗松伟向桑绍鹏提供鸡雏、饲料、兽药,并回收成鸡。罗松伟于2013年5月7日为桑绍鹏供应单价2.3元的鸡雏5000只,总价11500元。2013年6月24日,罗松伟从桑绍鹏处收回成鸡7430.5公斤,每公斤8.5元,价值63159元。在桑绍鹏饲养鸡雏到成鸡回收期间,罗松伟给桑绍鹏供应1#料4.12吨,每吨3670元,2#料12.92吨,每吨3550元,3#料0.4吨,每吨3560元,饲料总价款62204.4元,兽药总价款9781元。扣除桑绍鹏退还给罗松伟的兽药(价值2024.3元),本次双方折抵后桑绍鹏尚欠罗松伟18302.1元。罗松伟、桑绍鹏于2013年7月17日进行结算,罗松伟出具了书面结算单,桑绍鹏在结算单上确认双方业务数额和亏损数字18302.1元并签名确认。罗松伟的技术员刘守坤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1月雇佣李国良、张振新的车去找桑绍鹏催要欠款。一审法院认为,罗松伟、桑绍鹏系养殖回收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罗松伟向桑绍鹏供应鸡雏、饲料、兽药并回收成鸡后,双方应及时对养殖回收合同结算盈亏,并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养殖合同桑绍鹏亏损,桑绍鹏在结算单上签名对欠款18302.1元予以确认,故对罗松伟要求桑绍鹏给付鸡雏款、兽药款、饲料款18302.1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桑绍鹏提出罗松伟供应的鸡雏有质量问题致使其受到损失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于桑绍鹏提出的罗松伟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罗松伟的技术员刘守坤曾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1月向桑绍鹏催要过欠款,并有证人予以证明,故对桑绍鹏的该项意见,不予支持。判决:桑绍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罗松伟鸡雏款、兽药款、饲料款共计18302.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由桑绍鹏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供应的鸡雏有质量问题致使其受到损失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结算单中未约定付款期限,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欠款,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桑绍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由上诉人桑绍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