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少朋与林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朋,林英杰,张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杨少朋,男,生于1967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林英杰,男,生于1955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春香,女,生于1983年2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少朋与被执行人林英杰、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英杰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少朋的申请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受理。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杨少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