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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少朋与林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朋,林英杰,张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杨少朋,男,生于1967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林英杰,男,生于1955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春香,女,生于1983年2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少朋与被执行人林英杰、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英杰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少朋的申请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受理。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杨少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