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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涛,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门庆有,系该局职员。被执行人: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隋春丽,系经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白山民二初字第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县马鹿沟镇十八道沟村有宾馆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鹿沟镇十八道沟村000101的宾馆一幢(产权证号00051687,建筑面积25513.72平方米)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长白县十八道沟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