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关于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隆信用社与刘景学、郭明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隆信用社。负责人:王力军。被申请执行人:刘景学。被申请执行人:郭明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隆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景学、郭明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景学、郭明德强制扣划部分款项后,余款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7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