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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彭伟与王君、周国荣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周国荣,王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985号原告:彭伟,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襄阳市民发盛特区,原系襄阳齐信世纪商务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420114197910262215。委托代理人吴景灝,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国荣,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14日,住襄阳市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1幢1单元25层3室。身份证号:420625196711144015。被告:王君,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8日,住襄阳市高新区二汽风和园10幢2单元4层1室。身份证号:420601196310084030。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与被告周国荣、王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君、周国荣银行存款30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彭伟提供了其所有的鄂AD17**号东风标致牌汽车,鄂A27G**号凌派牌汽车作为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彭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君、周国荣银行存款30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彭伟所有的鄂AD17**号东风标致牌汽车,鄂A27G**号凌派牌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异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胜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