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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平武与被执行人高海平、王爱红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武,高海平,王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平武,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平,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红,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平武与高海平、王爱红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海平、王爱红应偿还申请人刘平武18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共计5330元,执行费260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