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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钟崇生钟某与贾瑞贾某、贾光明贾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崇生钟某,贾瑞贾某,贾光明贾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钟崇生钟某,男,汉族,1947年10月23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二号枫林绿洲C-1区*单元***室。身份证号:6101031947********。被执行人贾瑞贾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河南省周口市人,高中文化,原系西安市未央区众迪免漆门加工厂登记经营者,住咸阳市世纪西路段家路安谷苑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身份证号:4127261972********。被执行人贾光明贾光某,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生,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系西安众迪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雷寨村西安市未央区西安众迪建材有限公司(即西安市未央区众迪免漆门加工厂原厂址)。身份证号:4127261991********。钟崇生钟某与贾瑞贾某、贾光明贾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贾瑞贾某偿还钟崇生钟某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其中600000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计息、100000元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息、700000元自2015年9月19日起计息),具体还款方式如下:贾瑞贾某于2016年7月26日之前偿还钟崇生钟某借款本金100000元,贾瑞贾某于2016年9月20日之前偿还钟崇生钟某借款本金400000元,贾光明贾光某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钟崇生钟某借款本金200000元,贾瑞贾某于2017年1月12日之前还清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陕西金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贾光明贾光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47元,减半收取10023.5元,由贾瑞贾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息从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为,从案件受理费10023.5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瑞贾某、贾光明贾光某银行存款13202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振宁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