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7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付登吉、成都温江恒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登吉,成都温江恒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736-1号申请执行人付登吉,男,194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温江恒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南浦路西段103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0930-8。法定代表人刘建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登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温江恒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付登吉与被执行人成都温江恒大医院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