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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高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新,高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新。被执行人高凤丽。申请执行人刘立新申请执行高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立新据此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经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高凤丽房屋三处,待拍卖以后偿还本案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高凤丽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