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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与被告李文华、王丽容、谢振明、郭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李文华,王丽容,谢振明,郭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7885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余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琼海,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文华,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丽容,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谢振明,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郭秀琴,女,1982年12月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诉讼请求:1.被告李文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6089.68元及利息6447.03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王丽容、谢振明、郭秀琴对被告李文华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借款196089.68元及利息6447.03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王丽容、谢振明、郭秀琴对被告李文华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丽容、谢振明、郭秀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5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85.5元,由被告李文华、王丽容、谢振明、郭秀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