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与郭林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郭林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447号原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负责人:徐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文,该管理部副主任。被告:郭林煜,公务员。原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与被告郭林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负担。审判员 陈敏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