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廖振华与李伟华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振华,李伟华,刘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廖振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李伟华,女,47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志超,男,46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廖振华与李伟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伟华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占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