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0236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付关权与马从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关权,马从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渝02**民初3281号原告:付关权,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黄成生,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从均,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奉节县。原告付关权与被告马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关权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从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关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马从均立即给付我水泥款38400元,并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2015年9月30日,被告马从均因建洗煤厂在我处购买水泥,经结算,被告马从均给我出具了38400元欠条,并约定2015年9月30日付清,并承担月利息2%。后被告马从军拒不给付。被告马从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马从均向原告付关权购水泥,经结算,被告马从均下欠原告付关权38400元,被告马从均给原告付关权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资金利息按月息2%计付,后被告马从均未还,原告付关权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水泥款的事实清楚,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从均偿还原告付关权水泥款38400元,并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月利息2%计付资金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条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马从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平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