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吴珊妹与胡林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珊妹,胡林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87号申请人:吴珊妹,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蚌埠市。被申请人:胡林孟,男,1974年11月30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吴珊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林孟的房屋(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担保人王新武以其坐落于蚌埠市迎滨小区A-4#楼(原:A-2#)3-2-2#面积为86.99平方米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珊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林孟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锦江新天地6-3-1-2号房屋;二、查封担保人王新武名下坐落于蚌埠市迎滨小区A-4#楼(原:A-2#)3-2-2#面积为86.99平方米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吴珊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