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鼓浪屿区海角饮食店与张根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鼓浪屿区海角饮食店,张根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152号原告:厦门市鼓浪屿区海角饮食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根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德,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鼓浪屿区海角饮食店与被告张根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鼓浪屿区海角饮食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鼓浪屿区海角饮食店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