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10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销对王某某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