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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10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销对王某某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