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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伊莎贝尔婚纱摄影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13号2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9992581-5。法定代表人郑国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启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伊莎贝尔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国美电器城*楼右侧。经营者傅菊金。被执行人傅菊金,女,1983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伊莎贝尔婚纱摄影店、傅菊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7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计至实际结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李欣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6)闽0203执18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