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农民。被执行人:贾某,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贾某名下有鲁P号明锐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某名下有鲁P号明锐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