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朱琦、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琦,李建峰,王乐臣,临沂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981号申请执行人朱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乐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卫平,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朱琦申请执行李建峰、王乐臣、临沂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2777.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