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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0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潘晓波、克州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晓波,克州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0民终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晓波,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农民工,现住阿图什市。委托代理人詹克群,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克州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幸福路5号。法定代表人玉麦江吐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阿合买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晓波因与上诉人克州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阿图什市人民法(2015)阿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出示的大部分证据未进行认证,且对绿岛公司的砖厂在承包期内是否具有采矿权、潘晓波误工损失情况、潘晓波是否增加设备及产生安装费用、潘晓波离开砖厂的时间及是否留存有生产好的红砖和半成品砖均未查清。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晓波预交的10715元及克州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56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       敬       福审 判 员 司拉义·买买提肉孜代理审判员 龚       忠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延       庆书 记 员 买   买   提   祖   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