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阿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阿捡,连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立群,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连阿捡,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连丽群,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连阿捡、连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泰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连阿捡、连丽群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连德山欠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阿捡、连丽群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