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7民初804号原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大街西头。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大仵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献华,职务:经理。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柴庄村。法定代表人:高万新,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昆仑大道西段106号。负责人:王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38,392.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3时10分许,张连昌驾驶豫N×××××、豫U79**挂解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313KM+430M处时,与左侧第四车道追尾赵书伟驾驶的冀A×××××、冀AHP**挂豪沃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豫N×××××、豫U79**挂起火,造成张连昌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及车载货物烧毁、部分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速交警高邑大队认定:张连昌与赵书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系冀A×××××、冀AHP**挂豪沃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豫N×××××、豫U79**挂车辆所有人为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投有保险。被告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辩称,在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超出交强险范围,我公司愿意在责任限额内至多承担不超过50%的保险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6月15日3时10分许,张连昌驾驶豫N×××××、豫U79**挂解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313KM+430M北京方向处时,与左侧第四车道追尾赵书伟驾驶的冀A×××××、冀AHP**挂豪沃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豫N×××××、豫U79**挂车起火,造成张连昌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及车载货物烧毁、部分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速交警高邑大队认定:张连昌与赵书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豫N×××××、豫U79**挂解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原告损失:第一车损,56,785.13元。第二施救费,15,000元。第三公估费,3,000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按50%的比例分担责任。第二,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4,892.6元(56,785.13+15,000=71785.13-2,000=69785.13×50%=34,892.6),公估费1,500元(3,000×50%=1,500)由被告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赔偿原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6,892元。二、被告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行唐县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500元。上述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如下账号:户名,高邑县人民法院;账号,141120122000005204;开户行,高邑县联社北环路信用社。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8元,减半收取计379.9元,由被告商丘顺弛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