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烟台嘉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嘉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206号原告:烟台嘉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刘家埠村。法定代表人:李加海,总经理。被告: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经济开发区吉林路南。法定代表人王翠,总经理。原告烟台嘉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烟台嘉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彩砖的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多次供货,但至今被告尚欠货款59840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59840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被告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定地管辖,合同的实际签定地在栖霞市,故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栖霞市,要求将案件移送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被告于2013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本合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合同签定地法院解决。”在合同的��上角明确写明签订地点系烟台牟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间约定的管辖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为有效约定,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