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诚意千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范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诚意千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范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诚意千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县嘉和煤炭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焦义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国峰,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呼和浩特市诚意千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范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国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诚意千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国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国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国峰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