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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襄樊兵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樊兵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樊兵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东林,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2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襄樊兵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东林的银行存款21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