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邵曼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邵曼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0102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曼先,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邵曼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