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马怀珍与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怀珍,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22号原告:马怀珍。被告: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国儒,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怀珍与被告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怀珍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心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