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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执字第05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春庆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庆,潘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5558号申请执行人何春庆,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潘明忠,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何春庆与潘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明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潘明忠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 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