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诉被告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9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641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3268-8。负责人邱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永艳,该行员工。被告张华,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诉被告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以被告张华已归还前期所欠按揭贷款,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印明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