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正诉程邦吉人身自由权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程邦吉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203号原告:罗正,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程邦吉,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正与被告程邦吉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罗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娟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