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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正诉程邦吉人身自由权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程邦吉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203号原告:罗正,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程邦吉,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正与被告程邦吉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罗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娟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