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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李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明,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96号申请人:陈建明,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芦芝镇圆潭村华口营*号。申请人:李慧,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双洋镇大瑶村*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建明与李慧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建明、李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李慧应偿还申请人陈建明借款人民币17000元。还款期限:从2016年10月起,于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直至款还清止。二、若申请人李慧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陈建明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到期债权一次性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第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建明与李慧于2016年9月20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