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薛传良与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良,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晨晨,王京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062号原告:薛传良,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碧御豪庭。法定代表人:孙敏,该公司法人。被告:刘晨晨,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京津,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薛传良诉被告宿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晨晨、王京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薛传良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传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45元,由原告薛传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培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