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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康国手与康柄欲、康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国手,康柄欲,康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450号原告:康国手,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柄欲,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其新,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康国手诉被告康柄欲、康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康国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国手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国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国手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