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康国手与康柄欲、康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国手,康柄欲,康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450号原告:康国手,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柄欲,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其新,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康国手诉被告康柄欲、康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康国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国手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国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国手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