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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鑫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和平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鑫种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和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鑫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322省道南侧(丁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琰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和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聊禹公路李小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郭登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鑫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和平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高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和平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且该房产已被法院多次查封,本案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唐县和平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也已灭失,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543172.71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