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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翠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912号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全顺,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斌,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周翠林,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