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4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何清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何清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6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思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林,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清海,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何清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清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清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何清海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飞书 记 员 马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