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民初2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聿芹与张忠马、李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聿芹,张忠马,李小元,淄博宣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755号原告:杨聿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纯迪,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马。被告:李小元。第三人:淄博宣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蓝乾大厦南楼二楼西侧。原告杨聿芹与被告张忠马、李小元、第三人淄博宣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聿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聿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聿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计216.00元,诉讼保全费320.00元,由原告杨聿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