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聿芹与张忠马、李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聿芹,张忠马,李小元,淄博宣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755号原告:杨聿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纯迪,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马。被告:李小元。第三人:淄博宣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蓝乾大厦南楼二楼西侧。原告杨聿芹与被告张忠马、李小元、第三人淄博宣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聿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聿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聿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计216.00元,诉讼保全费320.00元,由原告杨聿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