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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2002年因盗窃被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3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8月因故意损坏财物、侮辱他人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因吸毒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晚21时许,被害人庄某某到三明市三元区莘城网吧见被告人吴某某在使用该网吧的10号游戏机,后两人因争抢该游戏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打,之后双方在该网吧外进行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庄某某用拳头打了被告人吴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庄某某的背部捅伤,随后逃离现场,在经过三明市三元区城关大桥时将刺伤被害人庄某某的匕首扔入沙溪河中。2015年12月7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贰级)。2015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蓝月亮宾馆旁的游戏机店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吴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公元刑鉴活字(2015)1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8.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持刀具伤害他人且具有犯罪前科及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庄某某对矛盾引发及激化负有责任,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包华斌审 判 员  郑成珺代理审判员  潘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灿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