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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阳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阳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419号申请人:东莞市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岭厦村振业街。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66620795。法定代表人:刘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宜,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阳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甲田横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MQQG90。法定代表人:谢柳清。申请人东莞市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阳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阳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22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阳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22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伍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占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