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柳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施某某,女,壮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施某某与柳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施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柳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