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曹雪兵申请赵国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雪兵,赵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曹雪兵,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赵国祥,住所地富河镇横河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169号,向被执行人赵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国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国祥帐号内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