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建刚与于海英、王端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刚,于海英,王端海,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刚。被执行人于海英。被执行人王端海。被执行人孟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刚与被执行人于海英、王端海、孟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城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满 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 守 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