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490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宝玲物业合同纠纷14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肖宝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经纬街道泾渭四路60号。负责人:肖煕艳委托代理人:孙博,男,汉族。被告肖宝玲,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与被告肖宝玲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都都承担(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已预交50元,退回25元)。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