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关小勇与温县刀锋航模制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小勇,温县刀锋航模制作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220号原告关小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森,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撤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温县刀锋航模制作室。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小勇与被告温县刀锋航模制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关小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小勇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长 邓海兵审判员 李志伟审判员 赵南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