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霍鹏标与郭盼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鹏标,郭盼国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898号原告:霍鹏标、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郭盼国,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霍鹏标与被告郭盼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霍鹏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鹏标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盼国的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识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鹏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霍鹏标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