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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邱罗保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罗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刑终33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罗保,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西省宁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杨健,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罗保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邱罗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讯问上诉人邱罗保,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邱罗保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载明核定载质量的赣F×××××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西港线从石码镇方向往漳州市区方向行驶至龙海市榜山镇洋西村上镇路段时,遇行人黄某知从路左经路中隔离护栏缺口往路右横过道路。在避让过程中,赣F×××××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后侧车身与行人黄某知于路右快速机动车道内发生碰刮,造成黄某知倒于路右机动车道内,后黄某知被同向后方由洪某驾驶的载物超过行驶证载明核定载质量的闽D×××××号轻型厢式货车碾压。第二次事故发生后,黄某知的身体随即又被由詹某驾驶的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再次碾压。黄某知于事故中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邱罗保于事故现场报警并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经法医鉴定:黄某知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知在处于右侧面部着地、俯卧位的特定体位下,被来自其右后方、具有特征性波浪状轮胎花纹的车辆碾压,致颅脑损毁即时死亡。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邱罗保承担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知承担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邱罗保、洪某各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知不承担第二次事故责任;被告人邱罗保、洪某共同承担第三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詹某承担第三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知不承担第三次事故责任。另查明,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邱罗保赔偿黄某知家属丧葬费20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9日17时许,其驾驶闽D×××××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漳州港装完货物出来,沿着省道西港线往漳州方向行驶,要到龙海市颜厝镇洪塘村。约18时30分,其行驶到龙海市榜山镇洋西村上镇社路段,当时下着雨,路面很黑。其突然看到前方二三米处路面上有一黑色不明物体,就下意识往右打方向,但是车子并没有避让过去,其感觉到货车左后侧车轮碾压到了那个不明物体,心想那个不明物体可能是一个人躺在路面上,就赶紧停车。这时其看到其车子右侧有另一辆货车侧停在路右侧的沟里,就猜测可能是这辆货车撞到了那人,所以那人倒在路面上。于是其从车上下来,那辆货车的驾驶员也从他的车上下来,其问他为何发生事故后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方回答说他刚发生事故,来不及摆放警示标志。其问他是否报警,他才报警。其怕又有其它车辆碾压过去,就站在中间车道,示意后方来车变道,但是根本没有车辆愿意变道。期间有其它车辆碾压过,其中就有一辆是从现场被扣押的面包车。其见这样拦不住就将车倒到那个人的前面,帮忙挡住后面的车辆。其当时驾车时速约四五十公里,有开远光灯。闽D×××××号轻型厢式货车上载有26吨的豆粕,其是车主。2.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9日18时40分左右,其驾驶闽E×××××面包车在龙海市高速路口出来,沿着省道西港线从石码镇方向往漳州市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在其前方30米处路中间停了一辆货车,那辆货车的左侧跟中央隔离护栏的距离还可以容纳2辆小车同时通过,其当时就想往前直开,临近时发现正前方有一长条形的不明物体横放在路面上。其急忙往右打方向盘,又担心撞到停在路中间的那辆货车,然后往左打方向盘,从中间那辆货车的左侧和中央隔离护栏中间通过,往前又开了40多米,停在路右边。其下车往回走,看到在路中的那辆货车旁边也停着一辆货车,那辆货车掉到了路右边的沟里。其又继续往回走,看到刚刚碾压到的那个不明物体是一倒在路面上的人。其走到两辆货车的车头前面,期间又有一辆货车跟一部小车开过,后停在路中的那辆货车往回倒车,挡在了那名躺在路面上的人的前面。其车停在一路口,其再次开车欲靠右停车时,车陷到沟里。躺在路面上的那人横倒在路右侧靠中央隔离护栏的车道中正对着中央隔离护栏缺口处,等其发现时距其才二三米,其碾压到的部位可能是小腿。其当时驾车时速约40公里,有开近光灯。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先后二次到现场。2015年9月29日18时20分许,其听说村口出车祸了,就来到事故现场。从石码方向往漳州方向的顺序看,江西牌照的货车最靠近石码方向,它的右侧车轮已陷进路右侧沟里。该车左侧停着福建牌照货车,福建牌照货车超过那辆江西牌照货车,但是车身没有超过去,后其看到那辆福建牌照的货车往左后方倒车后横放在机动车道上,停在了黄某知尸体的正后方。这二辆货车前方停着一辆面包车,当时面包车停在水泥地上。第二次到现场时,交警也在现场,其看到那辆面包车往前又移动了100米左右,右侧车轮陷在路右侧沟里。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于2015年9月29日18时30分左右,死者系其岳父黄某知,是从路左往路右行走的。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6.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68142015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1)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在第一次事故中,邱罗保夜间雨天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载明核定载质量的赣F×××××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导致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能采取避让措施发生第一次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第一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黄某知在肇事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能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第一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第二次事故中,洪某夜间雨天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载明核定载质量的闽D×××××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导致发生第二次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第二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邱罗保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载明核定载质量的赣F×××××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肇事路段,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发生第二次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造成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洪某、邱罗保的过错行为在第二次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黄某知无与第二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在第三次事故中,詹某夜间雨天驾驶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交通情况,导致发生第三次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第三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邱罗保、洪某驾车行至肇事路段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均未能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发生第三次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第三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詹某的过错行为与邱罗保、洪某的过错行为在第三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黄某知无与第三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2)责任:邱罗保承担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知承担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邱罗保、洪某各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知不承担第二次事故责任;邱罗保、洪某共同承担第三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詹某承担第三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知不承担第三次事故责任。7.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龙)公(刑)检(尸)字(2015)J0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黄某知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8.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龙)公(刑)检(尸)字(2015)J082号关于“2015.9.29黄某知交通事故死亡案”补充检验意见,证实黄某知在处于右侧面部着地、俯卧位的特定体位下,被来自其右后方、具有特征性波浪状轮胎花纹的车辆碾压,致颅脑毁损即时死亡。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两车刮擦、碾压黄某知相距的时间短,无法明确第一辆车刮擦到黄某知后的伤情损伤程度。10.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闽历思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619、620、621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证实邱罗保、洪某、詹某血样中乙醇含量经检测均为0.000mg/100ml。11.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闽中立(2015)检字第597、598、600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赣F×××××号车、闽D×××××号车和闽E×××××号车的行车制动路试、转向性能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1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证实邱罗保、洪某、詹某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的基本信息及投保情况。13.地磅单、过磅单,证实案发时,邱罗保驾驶的赣F×××××货车皮重20025千克,洪某驾驶的闽D×××××货车毛重33190千克。14.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案发后,赣F×××××号车、闽D×××××号车和闽E×××××号车均被公安机关扣留。1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证实发生事故后,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邱罗保向民警承认其为赣F×××××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民警勘查现场后,将邱罗保带至大队执法办案中心询问室询问并制作笔录,邱罗保对肇事事实供认不讳。16.户籍证明,证实邱罗保、黄某知的基本身份情况及邱罗保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7.收条,证实2015年10月1日,黄某知家属收到邱罗保预付赔偿款20000元作为丧葬费用,若有剩余纳入其他赔偿款使用。18.被告人邱罗保的供述,供称2015年9月29日18时30分左右,其驾驶赣F×××××号重型货车从海澄镇装了一些食品后,沿着省道西港线从海澄镇往颜厝镇方向行驶至榜山镇上镇社路段时,遇到一行人从右往左走到偏左车道,其赶紧刹车往右打方向盘,但避让不及,货车的左侧尾部扫到行人,货车继续行驶了六七米,停在路边的沟里面。其马上下车,遇到停在其旁边的一辆货车的驾驶员问其为何不放置障碍物,其回答说刚出事,来不及。他又问有没有报警,其说正在报警。其看到有把雨伞挂在其货车上绑帆布的绳子上面就取下来,跟着另一辆货车的驾驶员走到倒在地上的行人旁边。行人头朝路右侧,脚朝着中央隔离护栏,头部都是血迹,脚那边还是好的。之后又有好几辆车路过,该货车驾驶员就把车倒回来堵在道路上。其后面又经过了二三辆小车,然后是闽D×××××货车。当时行人刚好倒在靠近中央隔离护栏车道的偏路中间位置,小车从行人的左右两侧都可以通过,但是大车过不了。所以那二三辆小车没有与行人发生碰撞,但是那辆货车比较大,不能通行,闪避不及往右急打方向盘,最后也停在其旁边,有没有碾压到行人其不太确定。其车子停下来刚下车,货车也停到其旁边了。事故发生时其驾车时速为三四十公里,有开车灯,但下雨天刮台风,视线比较差。赣F×××××号重型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是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其自己。原判认为,被告人邱罗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刮擦行人黄某知,肇事后未能采取积极防范措施,致倒地的黄某知被他车碾压,两次事故致黄某知死亡,邱罗保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邱罗保的肇事行为与黄某知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必须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据此,邱罗保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邱罗保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罗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邱罗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邱罗保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对其适用缓刑。理由:1.被害人死亡系洪某驾驶的严重超载的第二辆车碾压造成,其行为只是事故诱因,且被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2.其已足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案自首,预先支付20000元赔偿款。二审期间,其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认定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不足,未达到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条件;2.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邱罗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洪某、詹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补充检验意见、情况说明、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地磅单、过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邱罗保亦供认在案。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邱罗保与被害人家属就本案事故的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邱罗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6年7月15日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邱罗保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36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赔偿协议及刑事谅解书、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关于辩护人提出认定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不足,未达到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以上条件的意见。经查,邱罗保在夜间雨天驾驶超过行驶证载明核定载质量的赣F×××××号重型厢式货车,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导致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碰刮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致其倒于机动车道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与被害人随即被后续车辆碾压后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该节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邱罗保提出被害人死亡系洪某驾驶的严重超载的第二部车碾压造成,其行为只是事故诱因,且被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在肇事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能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已对被害人的过错和责任进行认定。邱罗保驾驶货车碰刮被害人致其倒于机动车道内,与被害人随即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有因果关系,但鉴于本案事故在成因方面具有特殊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本院认为,上诉人邱罗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碰刮被害人,致被害人倒于机动车道内又被他车连续碾压死亡,且邱罗保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邱罗保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邱罗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罗保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支付20000元赔偿款,二审期间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审对其构成自首、案发后支付20000元赔偿款的事实和情节均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综合考虑上诉人的肇事行为、情节和被害人死亡成因,可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达成刑事和解,对邱罗保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邱罗保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邱罗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陈生平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伟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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